大连公积金贷款
住房和城乡建立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结合印发《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其中调整了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贷款额度、办理贷款的相关项目收费以及异地互认的规则。
新政贷款条件变化(未施行)
现行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9个月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9个月以上(从贷款申请日向前推算);
变革后: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六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异地互认: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就能够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大连市尚未正式施行新政策的内容,目前依然依照原制度执行,详情如下: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9个月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9个月以上(从贷款申请日向前推算);
2、自己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区域内购置、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普通住房,除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外该购建等行为发作在一年以内;
3、有稳定的收入、信誉良好,有归还贷款本息的才能;
4、具有购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有关手续、文件和规则比例的自筹资金;
5、提供契合《民法典》规则并经过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定的资产作为担保;
6、外地户口、本地农户借款人须提供联络人;
7、契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则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