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关于不予批捕的法定条件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没有逮捕的必要性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符合逮捕的证据条件的,或者犯罪嫌疑人是孕妇的,诸如此类的情形都不会批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