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参保、参合医疗救助:按比例资助城市户籍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农村户籍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农合。
(二)门诊医疗救助
1、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
针对医疗救助对象中患有特殊慢性病及重度残疾人员(一至二度残疾),由民政部门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的医疗救助卡,用于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和定点药店购药(特殊慢性病按照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规定的病种)。
2、大病门诊救助
救助对象中患类同于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等需长期维持治疗又不需要住院的大病人员,经旗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包含旗县级)和门诊费用票据。
(1) 一个自然年度门诊费用在10000元以内的,经医疗保险部门门诊报销后,由民政部门每年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大病门诊救助;(2)一个自然年度门诊费用在10001—20000元以内的,经医疗保险部门门诊报销后,由民政部门每年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大病门诊救助;(3)一个自然年度门诊费用超过20000元的,经医疗保险部门门诊报销后,民政部门参照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比例和额度给予救助。
3、普通疾病门诊救助
基本医疗救助对象患病在门诊治疗的,不分病种,其门诊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门诊报销后,属于属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由民政部门按照60%比例给予救助,年门诊救助不超过200元。
(三)住院医疗救助
(1)基本医疗救助对象
基本医疗救助对象患普通疾病住院治疗,住院医疗费用经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按规定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可报销的目录)在1000元以内的,由民政部门给予全额救助,但一个自然年度累积救助额不得超过2000元;自付部分(可报销的目录)超过1000元的,由民政部门按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救助,一个自然年度最高救助1.5万元。
(2)低保边缘人员
低保边缘人员患普通疾病住院治疗的,一个自然年度住院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经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按规定报销后,属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超过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救助(一年救助一次),年最高救助1.2万元。
2、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中患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结核病和布鲁氏杆菌病住院治疗的,按照自治区和呼市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救助。
(1)基本医疗救助对象
基本医疗救助对象中患21种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的住院治疗费用经医疗机构报销后,属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由旗县区民政部门按照8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内最高救助额度为10万元。
(2)低保边缘人员
低保边缘人员患21种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的住院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后,属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由旗县区民政部门按照8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最高救助额度为5万元。
3、21种以外重特大疾病
(1)基本医疗救助对象
基本医疗救助对象患21种以外的重特大疾病(恶性肿瘤)在自治区内的医院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后,属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由民政部门按照8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最高救助额度为5万元,在自治区外医疗机构治疗的年最高救助3万元。
(2)低保边缘人员
低保边缘人员患21种以外的重特大疾病(恶性肿瘤)在自治区内医院治疗费用超过3万元的,经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后,属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民政部门按照8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最高救助额度为5万元,在自治区外医疗机构治疗的年最高救助3万元。
4、二次医疗救助和医前救助
(1)二次救助
针对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孤儿患病住院实施医疗救助后,个人仍然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可以给予二次医疗救助。
针对低保对象患重特大疾病住院实施医疗救助后,个人仍然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可以给予二次救助。
(2)医前救助
对有住院需求的,本人又无力承担住院押金的基本医疗救助对象,旗县区民政部门可以给予适当的医前救助,救助对象办理出院手续后再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