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规的时间期限规定是怎样的
“双-规”既是一种调查措施,也是一种保护措施,避免被调查对象再犯错误,或受到不必要的干扰和影响采取“两规”是非常严肃慎重的事情。
双-规是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的一项措施,只适用于违纪且需要立案查处的党员干部,也就是说,双-规只能在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期限内实施。《行政监察法》第33条规定:“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监察机关的办案期限一般是六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因此,实施双-规的时间,一般也应是六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双-规的使用范围包括哪些
1、使用“双-规”的机关。根据中纪委作出的相关政策解释,有权使用“双-规”的机关只能是县级以上纪检部门。
2、“双-规”适用的对象。针对这一问题中纪委在不同时期作出过不同内容的数次解释。最初的规定是可以适用所有涉及违纪案件的当事人,但随着纪检部门在反腐败中扮演的角色日趋重要,“双-规”的曝光率日益增多等原因。中纪委对“双-规”适用范围的要求也日益严格。规定是只能适用党员,同时还特别要求被采取“双-规”的党员必须立案。也就是说“双-规”只适用于违纪且需要立案查处的党员。
3、纪检监察机关不会也不能够随意对调查对象采取“两规”措施,只能对已掌握一些违纪事实及证据,具备给予纪律处分的涉嫌违纪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使用;随着体制改革和措施改进的稳步推进,纪检监察机关行使“两规”、“两指”措施不仅会越来越规范,越来越严格,适用范围对象也会越来越小,适用频率会越来越低。
三、双-规的程序是什么
“双-规”的一般程序是由承办党员违纪案件的纪委调查组在通过案件初查掌握调查对象的一个或数个足以立案的违纪事实后向纪委常委提出“双-规”建议,在经纪委常委同意后才能采取“双-规”。但特殊人员须任命机关同意,如直属部门一把手、政府组成局一把手的“双-规”必须报请同级党委同意。如果涉及同级党委的组成人员必须报请上级纪检部门,并移送上级纪检部门管辖。中央委员必须报请中央同意。有些地方的纪检部门就“双-规”的报批程序还作了更为严格的调整,比如湖南就已经把“双-规”的审批权收到了市一级纪检部门。
依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