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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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集体土地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成员承包经营的权利,包括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承包经营权是为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具有一定期限。
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
1、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4、承包经营权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
5、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
延伸阅读
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保护措施及实施细则
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措施和实施细则。首先,国家明确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可侵犯性,禁止非法侵占、征收或强制收回。其次,建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制度,确保权益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此外,加强了对土地流转、转让和继承等行为的监管,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监督和维权机制,为农民提供了法律保障。综上所述,通过法律保护措施和实施细则,我国确保了农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结语:通过法律保护措施和实施细则,我国确保了农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国家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可侵犯性,禁止非法侵占、征收或强制收回。建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制度,确保权益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加强了对土地流转、转让和继承等行为的监管,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监督和维权机制,为农民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的法律措施为农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提供了坚实基础,促进了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二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三百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三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百三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三十八条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第三百四十一条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四十二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三条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本编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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