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1、提交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者澳门的身份证明:
(1)探望定居在香港、澳门亲属的,提交被探望人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外国护照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2)探望在香港或澳门就业、就学的亲属的,提交被探望人的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港澳地区有关部门签发的工作、就学许可和逗留签注等证明复印件并交验原件。探望在澳门就业的亲属的,还须提交在澳门就业亲属的澳门居民身份证(非永久)和就业证明(护照上加盖有有效的澳门逗留签章的申请才须提交此项证明)复印件并交验原件。(提交香港出入境事务处出具的进入许可有效期须在三个月以上)
2、提交亲属关系证明书:
(1)探望配偶的须提交结婚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2)探望父母、子女的提交出生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3)探望其他亲属的须提交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3、一年内再次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及被探望亲属的身份证明;超过一年再次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只须提交在被探望亲属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但关系存疑的仍须按上述第1、2点要求重新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及面见关系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三)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或者(外)孙子女的,申请“探亲”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港澳通行证
3、能证明相应亲属关系的下列材料之一: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公安派出所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
4、亲属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提交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