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一、本金利息法院能判吗
本金还了,利息没还,可以起诉。但是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是违法的,债务人可以不返还超过部分的利息。借款的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属于高利贷。超过部分属于无效条款,另一方可以不予支付,但是借款的本金以及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息属于有效的,债务人应当返还。
二、高利贷借款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高利贷借款合同有效,但是关于超过国家规定部分利息约定的部分无效。法律规定,民间借贷中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所以高利贷借款合同中超过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部分的利息是无效的。
所谓‘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三、高利贷利息多少受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高利贷的相关利息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将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超出的部分就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必须予以支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