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具体手续:
(1)土地登记申请书(国土部门印发,土地使用权人填写并签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户主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户口本中所有家庭成员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初始登记提供土地批复、宅基地审批表,换发证书提供原土地使用证,涉及转让(买卖)、继承(原权利人死亡)、赠与、置换(互换),户主更名、原土地证户主名称有误更正、争议纠纷已调处等原因发生的变更登记以及丢失补证还应提供下列土地权属来源的证明材料: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一、土地使用证上加共有人的名字怎么办?
土地使用证加名字,携带双方身份证明及相关资料到房产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具体的材料如下:
1、名称变更需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原《土地使用证》以及名称、地址依法变更的证明材料。
2、自然人变更名称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企业法人名称变更的,应提供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证明材料,涉及国有企业的,还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证明材料,涉及集体企业的,还应提交上级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
4、社团法人名称变更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地址变更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农村房屋的过户流程是什么
农村房屋的过户流程是:
1、当事人去乡镇国土所提出申请;
2、提交相关材料;
3、当地国土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资料进行审查;
4、实地进行勘丈、调查、公告;
5、报国土局审核,注册登记;
6、发证即可。
农村房屋过户需要的手续包括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