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1、环境保护为国民发展优先选项。 2、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定义为一种综合防治的原则,即对环境污染整体系统的防治,同时,这一原则也统摄我国环境法上的相应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等。 3、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公众环境权益相关的开发决策等活动,并有权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和救济,以防比决策的盲目性,使得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和需要。 4、新《环境保护法》第5条规定的“损害担责”应是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另类表述。对于污染者付费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