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监督程序如何操作?

律师回答
摘要: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主要步骤是准备相关材料,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由受理机关作出决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合并办理。国家和地方政府分别负责对全国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统一监督管理。交通、水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也负责监督管理专业建设工程质量。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首先需要准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请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材料,然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再由受理机关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延伸阅读
工程质量监督程序的步骤与要点
工程质量监督程序的步骤与要点涉及多个方面。首先,必须确保在项目开始之前进行合理的规划和设计,以确保工程质量的基础。其次,监督程序需要包括对施工过程的监控和检查,以确保符合相关的法规和标准。此外,还需要进行必要的测试和质量评估,以验证工程质量的合格性。另外,监督程序还应该包括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以确保他们具备足够的技能和知识。最后,监督程序还应该包括对工程质量的记录和报告,以便进行跟踪和评估。综上所述,工程质量监督程序的步骤与要点是确保合理规划、监控施工过程、进行测试评估、培训管理施工人员以及记录报告工程质量。
结语: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需准备相关材料并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请。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与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合并办理。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程序包括合理规划、监控施工过程、测试评估、培训管理施工人员以及记录报告工程质量等要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二节发包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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