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房屋中介的主管部门为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建委。可以依次去房管局,消协,工商局,公安局、物价部门等部门进行投诉。
二、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中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违反下列法规的可以向这些部门投诉:
1、房地产经纪机构取得营业执照后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可以向工商局投诉。
2、中介机构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发布广告、提供经纪服务,可以向房管局投诉。
3、房产中介机构以隐瞒、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或强制交易,可以向消协投诉。
4、故意设置合同陷阱,进行合同欺诈,消协或者公安局投诉。
5、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贷款、担保服务并额外收费,可以向消协投诉。
6、未按价格管理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未明码标价甚至违规吃差价;可以向物价部门投诉。
7、以各种理由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或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可以向公安局,法院投诉。
8、不接受交易资金监管,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房管局投诉。
9、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开展业务或超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可以向工商局投诉。
法律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