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2.5%-200元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2%+30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1.5%+1300元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诉讼标的额×1%+3800元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诉讼标的额×0.9%+4800元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诉讼标的额×0.8%+6800元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7%+11800元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6%+21800元
10.超过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5%+41800元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