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文章内容系晖律网认证专家律师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个人办案经验,并经专家审核校验后发布;若有部分内容因时效性等原因导致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进行处理。
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原则上双方均分,但不一定完全平分。如果有约定,则按照约定处理,个人财产不进行分割,共同财产由双方自行协商,无法协商则由法院判决,原则是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查看全文
夫妻离婚后,共同财产应平分。法律规定协议不成时,法院根据情况判决,重视子女和女方权益。夫妻在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权益也应受到保护。...查看全文
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分。双方可协商处理,若无法协商则由法院判决。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权益应得到保护。...查看全文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均分,但不一定完全平分。如果有协议,则依照协议处理;如无特殊约定,则个人财产不需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协商分割,如未能协商,可起诉至法院,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判决依据为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查看全文
法律分析:共同财产离婚不一定均分,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均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查看全文
法律分析:离婚的时候财产不一定就是平均分。如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不均等分配。如果双方不能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那可以去法院起诉。法院是否平均分割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查看全文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权力均等,但不一定平均分配。离婚时需协商分割,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夫妻可书面约定财产归属,离婚时按约处理。...查看全文
夫妻共同财产应均等分割,但根据实际需要和来源可有所差别。离婚时,先协商分割,如不成可向法院起诉。夫妻如有书面约定,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婚姻期间及婚前财产。法院判决需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利益。...查看全文
离婚后,夫妻的共同财产应该均分,但不一定是平分。如果双方有约定,则按照约定处理。对于个人财产不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自行协商分割,如果无法协商,可以起诉至法院,由法院判决。法院会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查看全文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首先由双方协...查看全文
夫妻离婚时,法院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共同财产。如果双方无法协商,可以起诉。如果一方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查看全文
离婚时财产不一定均分,若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适当帮助。双方可协商,无法达成协议由法院判决。分配应考虑夫妻履行家庭义务的情况。...查看全文
离婚时财产分割一般均分,但如一方有隐藏、转移共同财产,该方对该部分财产少分或不分。如果妻方隐藏、转移、毁损、挥霍共同财产,伪造债务也可不分。...查看全文
法律分析: 离婚财产不是一定要平分,在夫妻离婚时,夫妻双方协议分割共同财产,分割的份额可以不平等均分;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分割,如果婚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查看全文
离婚时并非必须要分割共同财产,双方同意不分割即可,也可先离婚再协商分割,无法协商则由法院判决。...查看全文
离婚时财产分配不必平均,可根据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原则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可按照法律规定判决。同时,对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权益需依法保护。...查看全文
法律分析: 离婚财产不是必须要平分,在夫妻离婚时,夫妻双方协议分割共同财产,分割的份额可以不平等均分;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分割,如果婚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查看全文
法律分析:不一定,(一)男女平等原则 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查看全文
法律分析:离婚不是一定要分割财产,因为根据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夫妻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是先以双方的意愿为主,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不分割,是可以不分割财产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查看全文
律师分析: 离婚财产不是必须均分。夫妻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协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均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决处理。由于男女双方本身的能力、经济等情况是存在差异...查看全文
北京市-北京市-大兴区
专职律师公司事务、公司事务
已服务93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