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更换、撤换的规定是:
1、监护人的更换指监护人无法承担监护责任时,有关单位或者法院应当要求别人更换为监护人;
2、监护人的撤换是指法院应当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并在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下另行确定监护人。监护人资格的撤销必须具备的条件: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必须由人民法院撤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