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一)通过网络销售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冒用他人企业名称的商品以及具有虚假表示的商品。
(二)利用网络对商品的质量、性能、产地、生产者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网络交易中的欺骗性有奖销售、巨奖销售。
(四)利用因特网侵害竞争对手的商誉。
(五)网页抄袭。
(六)侵犯商业秘密。
(七)利用网络技术措施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八)域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