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的法定义务是什么

律师回答

债务人的义务是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一、没钱还债坐牢抵可以吗
坐牢了不能抵债。因欠债坐牢的,出狱后,仍然需要偿还债务。坐牢属于刑事责任,偿还债务属于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两者互不影响,出狱后,有能力偿还的,还需要偿还所欠债务。
债务,‘‘债权”的对称。是指债的法律关系中,债务人依法对债权人所承担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有将出卖的物品交付买受人的义务,这就是为一定行为的债务。
二、连带责任的构成条件
1、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连带之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其中数个债务人连带承担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债务,称为连带债务。显而易见,连带责任的责任人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连带责任人作为多数主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一般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诸如合伙内的各合伙人,共同侵权的各侵权人等,另一种是补充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如保证合同中的主债务人和保证人。
2、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
连带责任是以债的关系为前提的,没有债的关系,就无民事责任可言,更谈不上承担连带责任。在代理关系中,某两方当事人共同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由此便与受害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如在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下,代理人是对其进行代理活动中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也不是代人受过,而是对自己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与第三人在意思上的联系和行为上的配合,使得他们处于共同债务人的地位。另外,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与债权人所形成的同样是债的关系,此债是以主债务的存在为前提,为从债,也即保证之债。
3、连带责任所指向的债必须不可分。
不可分有性质不可分和意思不可分,性质不可分是指给付在性质上不可分割,如分割就会损害其价值;意思不可分是指给付在性质上虽属可分,但依当事人意思而定为不可分。我们这里所述的不可分显然是指意思不可分。民法上所说的“连带”是指“共同的、一致的、不可分的”意思。但“共同的、一致的”是指几个责任人共同对某一特定主体承担义务:“不可分的”则强调了这些责任人对共负的债务必须不分份额地承担清偿义务。这种共同债务的不可分割决定了各连带责任人在履行义务时,首先就应无条件地承担全部责任,其后才在内部关系中体现按份责任。因此,共同的不可分割性是连带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
4、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
连带责任的客体是指连带民事责任人承担义务的对象。该客体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相比,其外延显得单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是指物、行为、智力成果和其他一些权益。作为民事法律关系最普遍的客体物又分为种类物和特定物。而连带责任的客体则只能是其中的种类物,这是由连带责任的性质所决定的。
5、承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
三、债消灭的情形有哪些
债消灭的情形具体如下:
1、清偿,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消灭;
2、抵销,是指双方互负同类给付债务,各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行为。抵销权为形成权,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效力。
(1)法定抵销要件如下:
a.必须是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b.给付种类、品质相同;
c.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但有两项例外:一是在破产时债券人享有破产抵销权,均无须届清偿期;二是主张抵销的一方的债权到清偿期对方被抵销之债权没到清偿期的也可以主张抵销;
d.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例如基于人身损害赔偿而发生的债权,加害人一方不得主张抵销。
注意主张抵销之一方的债权必须没有过诉讼时效,对方的债权过诉讼时效仍然可以抵销。
(2)抵销的方法:需要向债权人做抵销的意思表示,不以被抵销一方的同意为必要,抵销权人主张抵销应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该通知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3)抵销的效力:双方互互债务消灭,抵销具有溯及力
3、提存,是指债务人在其债务已到履行期限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履行义务,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有关部门予以保存而消灭债权债务的制度。
(1)提存的事由如下:
a.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b.债权人下落不明;
c.债权人死亡能够未确定继承人;
d.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e.其他基于债权人的原因无法履行的情形。
(2)提存的标的:
a.提存的标的,为债务人依约定应当交付的标的物;
b.提存的标的物,以适于保存为限。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3)提存的效力:
a.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b.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c.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d.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4、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债的关系的单方行为;
5、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混同原则上导致债权消灭,以下两种情况例外:
(1)债权作为第三人的权利之标的;
(2)票据债权在到期之前转让到债务人手中不消灭。
需要注意债的消灭与其他概念的区别,具体如下:
1、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关系不再存在。债的消灭与债的效力的停止或减弱不同。债的效力的停止或阻止,是因债务人行使抗辩权百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从而使债权的效力受阻止或停止。债的效力减弱,是指债权人不能行使给付请求权百傪受领合债务人的给付。而债的消灭,则是债的关系消灭,再也谈不上债的效力;
2、债的消灭是指客观上不复存在。债的消灭与债的变更不同。变更包括主体变更与客体、内容的变更。债的主体的变更炙债的移转,债的关系未消灭,仅是存在于新的主体之间而已。尽管从原主角度说,可为债的丧失,但从客观上说,债仍未失其仙一性而存在于普后的主体之间。债的内容或客体变更,仅是债的内容或客体变动,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并未消灭。
债的消灭的效力如下:
1、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民事主体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不再存在债的关系不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终止;
2、从权利和从义务一并消灭;
3、债的关系消灭的,依附于主债权债务的从属债权、债务,如担保、违约金等一并消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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