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税法采取分类税制模式,农民工取得收入的涉税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农民工受雇于企事业单位并签订一定期限的劳动用工合同,由支付人在发放工资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税款,以其实际收入扣除法定费用后,按5%至45%累进税率纳税。
二是农民工在短期内提供劳动服务按“次”或按“月”取得劳务报酬,由支付人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扣缴税款,月收入或“次”收入低于4000元的,减去800元费用后再按20%税率纳税,月收入或“次”收入高于4000元的在扣除收入额的20%费用后,再按20%税率纳税(应纳税所得超过20000元的实行加成征收)。
三是农民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而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其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至3.5%的累进税率纳税。
四是农民工因购买彩票中奖所得每次超过1万元的,按“偶然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