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超市有权利搜身吗
超市不具有执法权,无权限制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也无权搜查消费者的身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7条规定,任何经营者都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也不允许搜查消费者的身体以及其携带的物品,更不允许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因此超市搜查身体的行为是违法的,这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和名誉权。另外即使消费者偷了东西需要搜身检查,也只有公安机关的民警才有权利处理。因此消费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赔偿其精神损失,并追究超市保安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