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能够让我们及时得知政府出台的最新政策,能够让我们对政策的政策和管理有所了解,能够在政府下达相关管理目标后积极配合政府工作,给社会和个人都能够带来非常积极的效益,但对此还有地方是我们不了解的,那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主体包括哪些内容呢?
政府信息公开主体
《条例》规定,三类机构负有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
1、行政机关。
公开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责任,获取政府信息,是公民的权利。《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2、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等单位虽然是事业单位,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他们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也应该归入政府信息,这些单位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3、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许多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行业,他们的工作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群众对政府的评价,这部分企事业单位的运作,也应当纳入到人民群众的监督范围,因此也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参照本《条例》执行。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政策,很多人都认为只是政府的信息公开,其实这是不正确的,除了政府行政机关之外,大部分国家机关都需要遵循信心公开政策对信息进行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主体包括的内容是非常多的,这是我们需要注意的地方,如果遇到一些可以进行公开但是还没有进行公开的事宜时,我们可以选择申请要求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