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在当事人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并且当地的集体及户主都同意接收的前提下,手续可以参照如下办理:1,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老年人优待证等证件及资料;2,去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3,户口接收地的集体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4,带上上述证件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入户口,领取户口“准迁证”;5,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
【法律依据】:
《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经审批可办理政策性迁户:迁入深圳市户籍连续满8年且仍拥有深圳市户籍的,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申请投靠入户。父母婚姻在存续期间的,须同时提出入户申请,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