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已于2008年5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1、表决权可以理解成公司股东的投票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比如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有5个股东,分别出资300万元、25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和100万元,则5个股东分别拥有30%、25%、20%、15%和10%的表决权。股份有限公司则是“一股一权”,股份有限公司总共有5000万股,一个股东有1000万股,则有1000万表决权,有500万股,则有500万表决权。
2、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比如: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根据累积投票制,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
3、采用累积投票制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防止大股东一股独大。
4、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假设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4000万元,则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股本最多也只能是4000万元。净资产=资产-负债,意味着公司资产减去负债之后余额是4000万元,但如果变更后股本超过4000万元,就会虚增公司的净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