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最重要的执法文书,也是最终对管理相对人产生一定影响的法律文书。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符合相关文书的要求,特别是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或者做出从重、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都必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待清楚。组成: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由三个部分组成:
(1)第一部分:首部。包括标题、编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其基本情况)。
(2)第二部分:正文。包括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决定等内容。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侵害人期限
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时限是七天。1.当事人在场的,应当在宣告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交由当事人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七日内送达,即从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日期的第二天开始起算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二、处罚决定书多久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七日内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九条公职人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照本法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立案调查核实后,依照本法给予政务处分。监察机关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政务处分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政务处分决定产生影响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改变后的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