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低保取消后廉租房如何处理
取消低保补助后,如果不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的,住房保障部门会要求租住人腾退廉租房。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二、申请公租房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证明(需提供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
1、在职人员: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收入证明或银行发放工资存折;
2、退休人员:需提供银行发放养老金存折;
3、失业人员:提供领取失业金存折;
4、空巢老人家庭:需提供子女收入证明;
5、享受遗属补助:需提供遗属补助证明;
6、无业、下岗人员:需提供就业证原件,如未办理就业证的需由街道劳动保障所出具有效证明;
7、在读高校的子女:需提供学校证明或学生证原件。
(二)房产证、公房租赁证等家庭住房状况证明(需提供复印件)。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需提供复印件)。
(四)需提交的其他证明(需提供复印件)。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廉租房租住人如果被取消低保资格的,不符合廉租房租住条件的,住房保障部门会要求承租人在一定的期限内腾退廉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