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和收缴两种属于不同类型:
1、行为对象和方法不同:扣押是指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拘捕或扣留财产。收缴是指对财产进行缴获查收;
2、期限不同:扣押只是暂时性的,是一种临时的强制执行举措和证据保全举措。收缴则是一种行政强制举措,带有结论性,没有期限上的限制;
3、目的不同:扣押是为了保存证据,以避免证据消失或被他人销毁,而且,扣押的物品都是属于非法财物。收缴则是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采取的具体行政举措。
扣留与扣押的不同如下:
1、实施的对象不同
扣押对象一般指的是物,而扣留对象一般指向的是人。并且在法律强制性上扣押比扣留更具备强制力。
2、含义不同
扣留是指行政机关在证据可能丢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需要保全的物证当场登记,先予以封存。扣押是指行政机关把当事人的可作为证据的物品、文件及应予没收的财物转移至另外场所,防止当事人占有、使用和处置。
3、数量不同
扣留的数量不可能是大量的。扣押则是涉及违法行为的大部分或全部物品。
4、时间不同
扣留的期限一般为7日。扣押一般以行政机关查明违法事实为期限,但有的法规也规章了具体期限,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章实施查封扣留的最长期限为30日。
5、性质不同
扣留与扣押的性质不同。扣留是一种证据保全举措,而扣押则是行政强制举措,是独立的一类具体行政行为。
6、法律后果不同
扣留只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环节,不算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可由此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后者则是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一经发出,则该行为已经完成,不管其最后是否导致进一步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都可以由此直接提出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