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计税依据上有差异。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其计税依据为在应税销售额基础上扣除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其计税依据可以选择为销售额或者销售额减去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需要将销售额与购进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额度分别列入计税依据,然后再减去相应的进项税额,最后得出应纳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因地区有所不同,但是均为销售额的计税方法,也就是直接将销售额视为计税依据。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其计税依据为销售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而不是销售额本身。这就意味着,如果企业的进项税额高于销售额,其实是可以申请退税的。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则不存在这种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 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为销售额的计税方法。少量批发零售业者和餐饮业者,可以选择销售额减去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为计税方法,并按照规定享受简化征收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