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赡养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从赡养协议效力看,签订该协议属双方自愿行为,协议内容也没有违反法律相关规定,由此可认定该协议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拘束力,应当继续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赡养义务,其擅自单方中止履行协议的行为既违背了双方约定,也违背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2、入赘女婿赡养岳父母是社会良俗但不是法定义务。我国农村招婿养老约定俗成的做法是:嫁出去的女儿对父母尽赡养义务相对少,因为陪嫁的嫁妆与家中财产相比所占份额少,而上门女婿到女方落户后,通常与配偶一起继承岳父母的财产,赡养责任由女儿与上门女婿共同承担,上门女婿在配偶死亡之后,不能以此为由免除其赡养岳父母的责任,这也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同时也被公众价值观念所认同。但是,社会良俗不能替代法律规定,不具有强制性作用。
3、司法实践处理。该赡养协议是以双方相互缔约婚姻为基础,没有婚姻关系成立,就没有该协议的形成,也就没赠与行为产生。可见,协议中关于支付赡养费和赠与财物的条款,是夫妻建立婚姻关系的随附义务,且这种随附义务是互为的,即夫妻尽赡养义务,夫妻负赠与义务。司法实践中,如果男方坚持不继续履行赡养协议,则可依法解除,同时作出免除双方财物义务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