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生效需要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怎么办
1、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2)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司法协助可分为一般司法协助和特殊司法协助。
一般司法协助主要指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及其他诉讼行为。一般司法协助可以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或外交途径进行。另外,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外国法院委托我国法院协助的事项不得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我国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国法律。
特殊司法协助,即对外国法院裁判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栽判,需要在中国承认与执行的,可以直接由当事人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也可以由外国法院按照我国与外国间的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向我国法院提出申请。需要注意的是,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外国法院的裁判必须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确定裁判。我国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如外国法院的裁判符合法定的执行条件,并且其内容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违反我国的主权安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承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发出执行令,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和措施予以执行。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由当事人向中国有管辖权中级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