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不适用诉讼时效,适用除斥期间。因为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不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诉讼时效过后起诉依旧有效。因为当事人失去的是胜诉权并非诉讼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即使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也不再保护其权利,这是一种程序上的权利,但从该法律关系构成上分析,当事人仍有实体权利,即有接受该权利履行的权利,该实体权利并没有丧失。丧失胜诉权之后,原债务转化为自然债务,法律不再予以强制力保护,只能靠个人的信用以及道德来约束,例外的情况是如果债务人重新确认了自然债务,这种确认是受法律所认可的,自然债权人可基于这种新的确认重新请求法律保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