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称《条例》)第八条规定了5种对党员的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具体到李某的案子,《条例》第十条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按照“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的计算方法,李某的影响期间应该是党内严重警告的影响期一年半,加上前一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7个月,一共25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因此,假如李某在2019年8月6日被给予的是留党察看处分,不论一年还是二年,对于其2020年1月6日又违纪应受处分的,应该直接开除党籍,此时不涉及新旧处分影响期计算执行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