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不付延迟付房款的违约金,出卖人可以不交付房屋。
一、开发商延迟交房是否要赔偿
别人可以要求赔偿。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应以房产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因此,如果合同中对交房的履行标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就应以房屋所有权证取得的时间为交房时间。因此虽然已经将房屋建造完毕并通过竣工验收,但没有在约定期限之内办好房产权证,构成延期交房行为的,按以下处理:
(一)延期交付,经催告后出卖人在合理期限内交付的,购房者不能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可以请求出卖人按延期天数承担违约金赔偿。
(二)出卖人延期交房,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履行的,但是给出延期交房的理由,这种情况下购房人没必要解除购房合同。虽然不是因为不可抗力或合同约定的免责理由,但属于购房者能够承受的范围,例如出卖人资金出现问题导致停工了一段时间现已恢复等,购房者可以选择等待并且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金赔偿。
(三)出卖人延期交付,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履行的,也不给出合理理由或者一味推脱逃避的,买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
三、购房合同可以在哪些情况下解除
购房合同可以在下列情况下解除:
1、不可抗力。因地震、海啸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买受人有权解除购房合同;
2、卖方明示违约。出卖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即出卖人明确表示不交付房屋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3、先卖后抵押。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未告知买受人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购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4、一房二卖。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将房屋出售给第三方,导致买方购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