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母并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由此我们可知: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一种保持其基本生活的义务。这种抚养义务具有一定的无条件性,包括生活和教育的全面性以及一定的长期和持续性。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一、处理非婚生子女生活状况有哪些方式
处理非婚生子女生活状况的方式是:
1、非婚生子女由生母实际抚养,即与生母共同生活。然后,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承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
2、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时,子女与收养人形成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此时,非婚生子女由养父母抚养,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终止,生父母不再承担抚养义务;
3,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嫁给他人的,继父愿意承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的,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生父的抚养费和教育费。继父不愿承担的,生父应支付的抚养费不能减免;
4,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即实际抚养子女时,可与子女的生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处理。
二、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是如何规定的
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对于已经成年的非婚生子女,则承担的是有条件的抚养教育义务。对于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非婚生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