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是采用摄影术或者造型艺术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的作品。作为人格权的肖像权,是自然人对于自身肖像的制作权和标表使用权。作为肖像权人,其对自己的肖像享有专有权,其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处分,同时得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同意而擅用其专有的肖像。具体而言,肖像权保护应指肖像拥有权保护、制作权保护和使用权保护。
肖像拥有权保护,是指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未经该公民许可,他人不得拥有其肖像。肖像制作权保护,是指公民现有制作自己肖像的决定权和实施权。肖像使用权保护,则指公民有权决定是否使用、应该使用自身肖像权的权利,非经本人授权,他人不得使用其肖像。
与此同时,独立的个人出于各种各样的需要结成社会,身为社会人的公民在享有社会共同体最大化的权利保护的同时,必然要对自身权利作出一些必要的让渡。作为人格权的肖像权保护亦是如此。即肖像权保护存在一些限制。通常,我们认为,侵害肖像权的免责事由有如下七种:
(1)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为正当使用,可以免除其使用人的责任。
(2)为了新闻和舆论监督的需要而确有必要使用他人的肖像,也是正当使用,不构成侵害肖像权。
(3)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使用公众人物的肖像,为正当肖像使用行为。
(4)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确有必要强制使用他人的肖像,也是正当使用。
(5)为了本人的利益而确有必要使用其肖像。
(6)持有公众人物肖像。
(7)其他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而确有必要使用自然人的肖像的,如公众人物肖像的使用,也是正当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