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整个家庭,而不是属于其中某一个家庭成员。因此,当家庭中某个成员死亡的,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不产生继承问题,此时该户内其他人口都是承包经营权人,应当由其他承包人继续经营,这有助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当承包经营土地的家庭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死亡,即家庭整体消亡的,其承包的土地也不允许继承,而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重新分配,用于解决人多地少的矛盾
一、无保护的耕地可否转租
在农村,土地转租是最麻烦的事情,虽然是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但部分农户就是不搞清楚状况,把土地再转租给人,以致产生各种土地纠纷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二、农村房屋户口迁出后还可以确权吗
只要宅基地使用证是自己的,上面还有房屋,完全可以确权。否则宅基地会被集体收回。农村房屋户口迁出确权情况如下:
1、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公民只有土地使用权,农村户口迁出去后,即对原来土地的使用权丧失。我国农村的土地归农村居民集体所有,每个农业户口的居民都占有自己集体中的一部分土地,农村居民的土地包括生产用地和居住用地,农业户口的居民所拥有的这些土地可以世代相传,国家如果征用农村的土地,除了对征用的土地要进行补偿之外,还要对土地上的附着物(房屋、树木、农作物等)进行赔偿;
2、农村住房和宅基地属于集体性质,规定只有本村农业户籍人员才有资格享有。住房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如果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不是全家迁出的,只是家庭的某个成员迁出,不影响土地经营权的使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