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来说自然人担保贷款的情况,如果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他的亲属或是其他第三方与贷款机构签订了连带还款责任合同,那么在借款人长期欠款的情况下,贷款机构会要求担保人履约担保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偿还余下所剩欠款。如果是在没有任何第三方做担保,如果借款人选择了抵押贷款方式,那么逾期时间达到了半年左右的时点,贷款机构一般会向法院提起拍卖抵押物的诉讼请求,所获得的拍卖款项将优先用于清偿欠款。当然,如果是失踪人员家属代为还款,那么在贷款全部偿清之后,其家属便能办理抵押解除登记手续,保住抵押物。如果借款人当初选择的是无抵押贷款,既没有提供抵押物,也没有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人,那么贷款机构追回欠款的难度则加大,认为该笔贷款为坏账的可能性十有八九,也就是这笔款项别认为无法追回,贷款机构自己买账。总的来说,一切都是有法律依据可循,如果借款人意外死亡,剩下债款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偿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