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患者卖淫会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针对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定的罪。中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
法律规定,如果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或者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
有以上两种情形的艾滋病患者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毒的,按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故意传染艾滋病是犯罪吗
艾滋病人故意传播他人是构成犯罪的,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果患艾滋病患者故意传播是有故意杀人的嫌疑的。艾滋病患者故意传播是不具有故意杀人的嫌疑的。理由:一、刑法意义上的故意杀人行为,要求对生命法益有现实而紧迫的威胁。一方面,艾滋病从染病到死亡需要经历一段时间,况且在患者及时就诊的情况下,病情能够得到控制,很多患者的生命可以维持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该威胁并不紧迫。另一方面,若将上述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那么,因为从染病到病法死亡,需要一段过程且该过程时间还很长,死亡结果并不会立即出现。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所指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一) 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二) 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
艾滋病患者贩卖冰毒怎么量刑
艾滋病患者贩卖冰毒还是会依法判刑,不会因为艾滋病而减刑,但是如果身体不适,前期取保候审后期保外就医可能性更大。根据中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传播艾滋病怎么定罪量刑
故意传播艾滋病可以按“传播性病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故意伤害分为几种伤害?
关于故意伤害分为几种伤害?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故意伤害分为几种伤害?
故意伤害分为轻伤、重伤和死亡三种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一)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故意伤害案件中辩护人有哪些权利?
辩护人有以下权利:
(一)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且在会见时不被监听。其他辩护人需要经人民法院、检察院批准,才享有以上权利。
(二)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需要经人民法院、检察院批准,才享有以上权利。
(三)辩护人有申请人民检察院、法院调取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证据的权利。
(四)辩护人有自行收集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证据的权利。
(五)出现法定情况,辩护人有拒绝辩护的权利。
三、故意伤害案件中辩护人的范围有哪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其实,如果被犯罪嫌疑人故意伤害的话,伤情程度是必须要做伤情司法鉴定才能确定下来的。如果伤情鉴定报告上显示的受害人是轻伤的话,根据实施故意伤害的原因,也不排除这样的故意伤害案件,存在着调解撤案的可能性。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此时是需要按照我国《刑法》或者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当中的规定来进行处罚的。比如说已经导致他人身体非常严重的损害,就需要按照故意伤害罪来进行一定的处罚的,而故意伤害罪需要根据后果程度来进行不同的量刑。
相关内容:轻微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吗?
在故意伤害的情况下,其实很有可能给对方人身造成损害,而此时就有可能出现轻微伤的情况。我们知道要是故意伤害造成了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结果的,那一般会按照故意伤害罪来定罪处罚。不过轻微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吗?接下来,就这个问题为大家做出详细解答。
一、怎样确定故意伤害罪的伤害程度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
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二、轻微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吗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除未遂形态外,都必须以造成被害人伤害为前提。刑法第34条对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只在第款明确规定了“重伤”的一种情形,第款实际上指的是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的情形。有人认为,损伤程度凡是未达到刑法第95条规定的重伤标准的就是轻伤;有伤害没有造成重伤的,就是造成轻伤的故意伤害罪,这是不正确的。因为对人体的损伤除了重伤害外,还包括轻伤和轻微伤害两种情况。
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并不包括轻微伤害在内,在一般情况下,对被害人造成的损伤是轻伤还是轻微伤,决定了对人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否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因此,区分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界限是有十分重要意义的。
区分轻伤害和轻微伤害主要应根据以下原则来进行:
、凡是损伤伴有轻度器官功能障碍,受伤当时或治疗过程中对生命均无危险,或治疗后只使劳动能力有轻度下降的,都属于轻伤;
、凡是损伤仅仅引起机体暂时和轻微的反应,基本不影响器官功能,一般均能自行修复的,就属于轻微伤害(表皮擦伤、剥脱、小范围的皮下血肿以及一些极轻微的骨折等)。
轻伤害与轻微伤害区别的主要标志之一,就是看其能否自行修复。一般说来,轻微伤害不需要专门的手术治疗,人体通过自身的代谢功能便能使其复原,或者仅采取简单的医疗手段和护理就能使伤势很快痊愈。而轻伤害在通常情况下都必须进行专门的治疗,有时还需要特殊护理。否则伤势就有可能恶化、感染或引起其他严重的并发症和后遗症。
但在无法认定为犯罪的情况下,并不代表对这样的行为就不处理了,多少这也算是违法行为,还是会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但却是治安管理方面的责任,一般是进行拘留处罚,同时还会做出相应的罚款。
【故意伤害辩护】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关于【故意伤害辩护】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案情简介《起诉书》指控:
山西省某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K某,在8年至年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开支等手段,以各种名义,从自己保管的小金库,共支付8万余元,贪污归己。
并贪污广告宣传牌补偿款63元。
上述四起犯罪事实共计数额34万余元。
假如《起诉书》的指控全部成立,当事人将面临年到5年的刑期。
办案思路及心得李常永律师远赴山西办理该案。
经过深入研究案件卷宗及相关法律,多次会见当事人,李常永律师制定如下辩护方案:
战略上,对于《起诉书》指控的四起犯罪事实均做无罪辩护。
战术上,针对每一起指控,李常永律师均从以下三个维度展开辩论:
一,控方提供的证据,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之间、证言与证言之间、言词证据与客观书证之间,存在一系列无法解释的矛盾和疑点。
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刑事法治精神,依法不应予以认定。
二,辩护人举证(书证材料、音频材料、证人出庭作证),扩大原来证据体系中的合理怀疑。
三,反复渲染、强调反贪局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的严重程序违法,证据上的不利后果,理应由控方承担。
在本案中,李常永律师综合全案证据,采取“证据分析+辩护人举证+程序辩护”相结合的辩护方案,与被告人密切配合、分工合作,最终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案办理过程中,由于受到某些“案外因素”的影响,办案律师的人身曾经遭受威胁。
但是,李常永律师不畏强权,始终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放在第一位,敢于辩护、善于辩护,运用自身的专业技能,为当事人提供了最好的辩护。
裁判结果《判决书》认定:
“K某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以支付锅炉款5万元,噪声自动检测电子显示屏3万元,服装款37元的名义从小金库共支付8万余元的指控证据不足,均不应认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D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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