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流程:录入背书申请信息;开户行审核;人民银行审核;通知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开户行核验;人民银行核验签收报文的有效性后,如果为同意签收的回复报文,那么将票据所有人修改为被背书人并通知背书人;如果为驳回的回复报文,那么将驳回回复通知背书人。
一、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未尽附带审查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失的
这条在我国《票据法》第57条有规定。这也是对付款人审查义务的一项规定。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审查义务主要包括两项,即背书连续的审查和提示付款人合法身份或有效证件的审查。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连接,即后一背书的背书人是前一背书的被背书人,这样相互衔接形成的背书链带。背书连续是持票人证明并行使票据权利的条件,如果背书不连续,持票人就不能证明自己享有票据权利,当然也就无从行使该票据权利。付款人对票据背书连续的审查属于票据付款中的形式审查。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付款人对已经经过形式审查确认无误的票据进行付款,即为票据法上的有效支付,并因此而解除自己的票据责任。在付款人进行审查时发现票据背书不连续或者形式不完备的问题时,则可以据此对一切债权人进行抗辩,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如果付款人在付款时未进行形式审查,或者疏于注意而未能发现形式上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进行付款发生错付的,则该付款属于无效的付款,付款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也就是说,付款人因为未尽形式审查义务而导致错付的,票据关系并不因此而消灭,付款人应对此自负其责,不得以自己以为付款之理由拒绝对正当持票人的付款请求。如持票人因此而被付款人拒绝付款的,该持票人对其提起的诉讼仍属于付款请求权诉讼,而不属于此节所述的损害赔偿纠纷诉讼。
二、承兑汇票到期了还能背书吗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如果没有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可以背书转让,如果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转让。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三、银行承兑汇票出错的原因
(一)背书不规范。
1、名称与印鉴不一致。例如,A企业转让给B企业,而在后手签章处却盖了C的企业印鉴;背书的前手与后手签章缺字或多字。常见的是背书的前后手签章缺字或多字。例如,A企业转让给B企业,B企业全称为“XX有限公司”,印鉴部分却变成了“XX股份有限公司”,或者B企业为“XX有限公司”,印鉴部分却多了“股份”两字。
2、印鉴不清,汇票连续性无法辨认。
3、背书骑缝章盖得不规范或不盖骑缝章。
(二)委托收款错误。
1、多处委托收款。表现为银行承兑汇票的多手背书中,有两处以上的背书都注有“委托收款”字样。
2、委托收款行与结算凭证的委托收款行不符。例如,委托收款行为A银行,而结算凭证上却盖着B银行的结算章。
3、委托收款凭证填写不正确。具体表现为付款人名称填写不正确,收款人与开户行填写不规范。
(三)背书转让给个人。《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章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