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下列规定:
1、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主刑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2、判处管制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等于管制期限;
3、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剥夺终身政治权利。这是剥夺政治权利最严重的情况;
4、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