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移动性
动产具有可移动性。比如说手机、机动车、办公桌椅等流动资产与资金等动产。
不动产这种就是属于位置固定性。比如说像土地,房屋、等这些就是属于土地定着物。
2、个别性
动产一般来说不具特殊个性,都是普遍存在的。
不动产可以说它都是有着它的独特性、异质性,包括位置差异、权利差异等。
3、耐久性
动产一般来说都是会存在损耗的,它的耐久性一般来说都是有限的。
不动产可以说它的寿命长久,比如说有的时候可能是土地不因使用或放置这样也是会造成损耗、毁灭,且增值。
4、数量有限性
动产数量一般来说也是量化的,但是它的数量没有太多的局限性。
不动产却是供给有限。
5、保值增值性
动产很少具有保值增值性。
不动产这种是由于数量有限性及耐久性,相对来说它的财产可以说具有一定保值增值特性的。
虽然一般动产跟特殊动产的范围不同,但是在交付方式上都是一样的,动产的交付方式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交付方式不同,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也不一样,最简单的交付方式是直接交付,特别要注意,如果是特殊动产,交付后还应该办理登记。
一、抵押权变更的主要情形
一般的物权变动方式包括: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
(一)不动产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二)动产交付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中动产交付方式分为2种:一是现实交付;二是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又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其内涵分别为:
1、现实交付。是指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移转给对方当事人。
2、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3、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4、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