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如下:一是以离婚纠纷案件为主。2011年至今年10月份,县法院每年分别受理离婚纠纷案件171件、327件、342件、319件、320件,分别占当年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95.5%、90.1%、89.3%、87.9%、88.4%。二是案件调撤率较高。2011年至今,县法院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平均调撤率为60%,其中离婚纠纷案件的调撤率为57.5%,均明显高于其他民商事案件调撤率。三是判决离婚率相对较低。判决离婚案件占离婚纠纷案件的比例不足30%。这一方面体现了县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非常慎重,对有希望和好的案件一般不判决离婚;另一方面也由于离婚诉讼主要是人身关系,尤其是事关感情,隐秘性较大,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即使有知情人,大多与双方都有一定关系,往往或碍于情面不愿作证或有利害关系证明力较弱,使得法庭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难以认定。四是女性提出离婚比重大。近五年,县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女性提出离婚的有964件,占71%,远超过男性起诉离婚比重。这一方面反映了现代女性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增强,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女性仍在婚姻家庭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特别是由于家庭暴力等因素引起的离婚案件近年来不断上升,妇女维权道路任重而道远。【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