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民事诉讼鉴定机构由谁指定,鉴定的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答
摘要:鉴定机构的选择方式包括当事人协商确定和法院指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或申请专家出庭提出意见,但不能重新申请鉴定。
民事诉讼鉴定机构由谁指定,鉴定的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民事诉讼委托鉴定中有关法律问题的解读
1、鉴定机构的选择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故,民事诉讼中鉴定机构的选择存在两种方式,一是当事人申请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一是当事人申请的,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指定;
2、一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能否重新申请鉴定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故,依据现有规定,如果鉴定结构的选择程序合法,如果一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不可以重新鉴定,只能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申请专家出庭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延伸阅读
结语:民事诉讼中的鉴定机构选择方式有两种:当事人申请时,由双方协商确定鉴定人,协商不成则由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时,法院认为需要鉴定时,应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当一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还可以申请法院通知专门知识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鉴定机构选择程序合法,一方对鉴定意见的异议不能重新申请鉴定,只能采取其他方式对鉴定意见进行争议。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材料管理制度,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还。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章 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 第四十条 委托人对鉴定过程、鉴定意见提出询问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给予解释或者说明。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必要时,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到场见证人员应当在鉴定记录上签名。见证人员未到场的,司法鉴定人不得开展相关鉴定活动,延误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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