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2015年6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毛某某先后招募谢某、杜某、周某、徐某某、邓某等卖淫人员,并对卖淫人员进行统一面试、编号。后被告人毛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桂某某、谢某某、张某、李某某、姜某某等人分工合作,通过招揽嫖客信息、安排卖淫场所、指定嫖资、收取管理费等方式组织上述卖淫人员在杭州市下城区某大酒店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毛某某设立微信号用于联系、安排卖淫活动及嫖资结算等。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毛某某、桂某某、谢某某、张某、李某某、姜某某等人组织卖淫至少210次。通过上述组织卖淫活动,被告人毛某某获利人民币5万余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