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现行政策,退休后在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异地安置就医手续,须填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登记表》,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复印件、异地派出所开具的参保人员居住证明或暂住证复印件、领取养老金工资存折复印件,到人社服务窗口办理。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后,异地安置人员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必须在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确诊三天内将有关检查诊断材料通过传真或电话联系方式报市医保局核准。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携医保证、社保卡、住院病历、医疗费用明细表、出院小结、费用发票、诊断证明由本人或委托承办人到医保处医审科办理审核报销。不过,工作人员提醒,所发生的住院费用自出院之日起3个月内必须办理报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