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碍信用卡管理罪的构成要件:客体是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客观上,它阻碍了信用卡管理。主体是一般犯罪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主观上是故意的。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碍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1、明知是伪造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或者明知是伪造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信用卡或者以虚假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