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章,失信被执行人对法院生效判决书履行完毕结案后,人民法院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章》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章。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章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章第一条规章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章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