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是一个税收概念,会计上并没有此概念。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资源税等税收法规中均有相关的规定。在实务工作中会经常涉及到“视同销售”令众多财务工作者头疼,本文把主要“视同销售”的情况通过表格予以列明,供大家参考讨论。
一、判断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的方法
(1)在会计上:没有视同销售,依照新收入准则“五步法”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才要作收入,本文为了便于理解特殊交易事项的是否确认收入才这么写。一句话概括判断方法“货物离开会计主体并且能取得对价”则可以确认收入。这里面还有一个窍门但凡会计确认收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也必然确认收入!
(2)企业所得税:一个点概括判断方法“资产离开纳税主体”。通俗的解释就是产权变更、离开本单位在企业所得税上就视为出售资产。资产在企业内部流通(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产都属于总公司),所有权并不会改变。企业并购虽然改变了产权,但是税法有特殊规定被并购方不确认收入。
(3)增值税:两个点概括判断方法“资产离开纳税主体或资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前者的释义与(2)相同。后者“用于非应税项目”的理解是,抵扣链条中断,则要确认收入(“消费税”的“视同销售”判断与其一致)。
企业对外提供的劳务或服务同样适用于上面的标准。
二、“视同销售”的特殊规定
1、增值税的特殊情形: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需视同销售货物,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2、企业所得税的特殊规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3、将外购、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偿债、投资、分配,在会计处理上要作销售处理,然后使用应收账款进行偿债、投资、分配,所以三者一致都确认收入。
4、集体福利需要区分情形:
1有些企业内部有员工食堂、员工宿舍、医疗机构等福利设施,将外购、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这类设施的建设,资产不改变权属。会计和企业所得税不会视同销售。
2如果是将外购、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分发给员工这类集体福利方式,则资产权属变更了。
5、将外购的货物发给员工,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唯一例外情形)。
三、具体情况下对“视同销售”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