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式具体如下:
1、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失信被执行人可以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确被认定无误的应该尽快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履行完毕后法院会依法裁定终结执行。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1)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会主动将你的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2、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
如果被执行人不执行法院判决,并且情节比较恶劣,有能力自行还不执行的就会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这个时候失信被执行人就会受到很多的限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