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依法保守公安工作中的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是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责任和义务。
警务工作秘密的具体范围:
(一)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具体工作部署、行动方案、情况报告及其他有关情况;
(二)隐蔽工作单位的代号、地址和电话号码;
(三)警务活动中使用的密语、代号和通信联络方法;
(四)治安耳目、监所内耳目的布建、使用及档案管理情况;
(五)正在侦查的一般刑事案件的具体工作方案、案情、工作进展情况,将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
(六)爆炸物品的专门管理技术;
(七)公安机关内部计算机主干网、局域网的规划、建设、使用和安全防范措施情况;
(八)不宜公开的数据库服务器、工作站、网络设备的网络地址;
(九)计算机主机系统管理员口令,应用数据库的用户名和口令;
(十)国内安全保卫、技侦等部门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业务分工及装备情况;
(十一)公安机关武器装备标准、配备情况;
(十二)未公布的民警违法违纪的统计数字和情况;
(十三)公安科技研究的技术资料及装备器材;
(十四)刑事技术的具体方法和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刑事技术器材;
(十五)不宜公开的各种内部参阅资料和内部教材;
(十六)公安机关调查掌握的一般社情动态及综合情况;
(十七)县级(含)以上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称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明确规定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应当充分论证,听取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
第九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