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公司减资,如果未通知债权人,股东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对公司债权人具有担保作用。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时,减资行为对该等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公司股东应当在其减少出资的范围内就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对该等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认缴的出资期限届满前,股东违法减资的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本作为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基础,亦是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担保。注册资本的不当减少将直接影响公司对外偿债能力,危及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在股东认缴的出资期限届满前,作出减资决议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免除了股东认缴但尚未届期的出资义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起诉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之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关于沈重四厂所依据的北重公司2011年底的股东会决议,已将其股权划拨转出,其不应再履行出资义务的主张,不能成立。股东出资既是约定的义务,也是法定的义务。因此,在沈重四厂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已履行法定的退股程序时,仅以北重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内部约定来对抗其法定的出资义务,无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