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公务出差期间,擅自改变公务行程借机公款旅游,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招商参展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予以严肃处理。实践中,党员干部在公务差旅途中利用非工作时间自费参观游览景区的是否构成违纪,要重点关注是否利用公款公权公物,并结合公务行程安排、公务活动效果、造成影响等方面综合判定、从严把握,根据情节可以区分以下几种情形。1.压缩公务行程旅游。有的党员干部公务出差期间,擅自压缩公务行程到景区自费旅游,该行为挤占了正常履行公务的时间,违反了差旅管理制度规定,扰乱了单位的管理秩序,应认定为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构成违纪。2.故意放宽期限借机旅游。有的党员干部公务出差时,提前去、推迟回“搭便车”自费旅游,即提前到达趁机旅游,或公务行程结束后滞留自费旅游,表面上既未影响公务也未使用公款,实际上还是利用公务差旅的便利,影响了公务活动的严肃性,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构成违纪。3.牵扯精力造成公务活动未达预期效果。有的党员干部公务出差时,利用周末等时间,参与攀岩、探险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旅游活动,因自身原因受伤住院等,导致贻误工作或者造成损失的,构成违纪。4.违规报销差旅补贴。有的党员干部公务出差结束后,虽未报销景区门票等游玩费用,但将旅游期间的住宿、伙食、交通补助等,以差旅费的名义在单位报销的,违反了财务管理制度,挥霍浪费了国家资财,侵害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构成违纪。5.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有的党员干部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旅游安排,费用由管理和服务对象个人或私营企业承担,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侵害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构成违纪。6.旅游期间享受特殊待遇。有的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享受旅游折扣、免票和快速通道待遇或者要求接待单位安排向导、使用公车等行为,构成违纪。7.自费旅游过程中造成不良影响。比如,有的党员干部旅游期间提前对景区进行清场或设置专场,大张旗鼓地到风景名胜区参观游览被群众误认为是公款旅游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构成违纪。8.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有的党员干部在无实质性公务的情况下,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组织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变相到国(境)外进行参观、游览等活动的,构成违纪。实务中,即使是出于工作目的,未向组织请示批准,擅自变更出国(境)路线也违反外事工作纪律,亦构成违纪。9.违纪向贪污犯罪的转化。有的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假借考察学习等名目或虚构考察学习等名义,用公款报销或私人旅游由公家买单,数额较大,达到犯罪标准的,应认定构成贪污罪。党员干部不论是以个人钱款垫付旅游费用、事后以其他票据用公款报销,还是以虚假的旅游发票用公款报销,都表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故意,客观上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公款旅游,而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应该定性为贪污罪。10.在公务差旅期间,在不影响正常公务,没有安排正常公务的间隙,利用休息时间,经领导同意后,自行前往、自费参观当地的一些文化场所、历史古迹,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宜认定为违纪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