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特别重大事故范围: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_x000D_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_x000D_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